亲属此前及被告人后来对律师都称,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故意,只是电动车停一直放在他店门口无人开走,想暂为其保管,便先暂时放在了家里,怀疑是被害人故意设陷阱,等车被人推走后再勒索赔偿。
2、会见时要求解释矛盾点
被告人解释,他说一进局子就听见有人哀号,自己心里害怕,可能是说了些尴尬话,但具体也记不清了。
(三)分析决定策略
1、聚焦“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是否成立
(1)调取审讯录像,看审讯实际情况是否与笔录不符。这个方法目前比较常见,虽然刑讯逼供如今不多见了。但审讯的实际内容和录音录像有较大出入的情况比较常见,讯问并未真正的展开,只是笔录让被告人签字确认,这种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较大差异的笔录应被排除。本案中,我们经过仔细比对录像和笔录,二者确实是一致的,排除口供这条路基本堵死了。
(2)研究电动车从店门口至被告人家里的路线图,看看能否证明被告人保管电动车的意图。 根据被告人对律师的说法,我们研究了他当天从店里出发、绕到邻居库房、再绕到招待所、最后因为要送孩子上学而必须赶回家的线路,希望能够证明他曾试图将车放到邻居库房和招待所但均未果的情况。这样曲里拐弯的行程,或许能够表明他是出于保管的意图;但除了道路监控,没有什么能够证明他当天的行程了,当时距离案发已近半年,道路监控很可能已经灭失,这条路也基本被堵死。
(3)是否还存在案卷中没有的其他证人
有位龙姓证人表明,被告人妻子和邻居们说过,如果有人来找车,就让他去店里找。又有一些证人够证实,当地发生过不止一起类似的钓鱼勒索事件。如果能取到这些证人的证言,或许也会有转机。但证人害怕生事,纷纷不敢作证。当然,如果他们想作证,刑辩律师取证也应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像案件在审判阶段的,最好向法院申请,让法官去核实。在检察院阶段的,当然向公诉人提出,让检方去取证核实。
综上,主观上推翻非法占有故意这点已不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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