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能否适用于附加刑(此处附加刑仅限于财产刑,暂不包括剥夺政治权力)?如果适用,如何减轻附加刑?
比如职务侵占罪,该较高法定刑幅度有附加刑(没收财产),而较低法定刑幅度没有附加刑。若主刑依法减轻处罚后,附加的财产刑是否必须相应减轻呢?
我们在办理一宗职务侵占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有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法院在降低量刑档(5年以下)的同时,欲对被告人判处罚金。
然而,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5年以下量刑档是没有附加刑的。
一、附加财产刑的不同模式
立法对附加财产刑的规定有着不同的模式。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的立法规定,罚金刑主要有四种立法模式,没收财产刑主要有两种立法模式。
(一)罚金刑的立法模式
1、单科罚金制,即犯某某罪,处罚金。
2、并科罚金制,其又可分为得并制和必并制。得并制,即犯某某罪,处某主刑,可以并处罚金;必并制,即犯某某罪,处以某主刑,并处罚金。
3、选科罚金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主刑或者罚金。
4、复合罚金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主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没收财产刑的立法模式
1、得并制没收财产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主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必并制没收财产制,即犯某某罪,判处某某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的财产刑
有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只限于对主刑适用。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应判处的数额,故无法适用减轻处罚。
又有观点认为,减轻处罚可以适用于附加刑。因刑法没有规定减轻处罚能否适用于附加刑,既然没有规定,也就意味着没有否定减轻处罚适用于附加的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