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引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十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贷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虽然该法院的做法值得商榷,但这也反映出当前的一个大趋势:严查职业放贷人,严打黑恶势力!
在该职业放贷人撤诉前,法官这样告诫当事人:
“现在最高院、最高检发布了全新的规定,你们这种行为有违法犯罪的嫌疑,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今后可能会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我建议你放弃自己的案子,以后还是老实的走正路。”
那么法官是不是在吓唬当事人呢?还真不是。
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近一两年来,自最高院到各地方法院都加大了对职业放贷的打击力度。
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针对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进行严厉打击。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银行流水等款项交付凭证进行审查外,还应结合款项来源、交易习惯、经济能力、财产变化情况、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的真实情况。有违法犯罪等合理怀疑,代理人对案件事实无法说明的,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询问。要适当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查明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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