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处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追究。
三、诉讼过程
案件移送起诉后,2018年12月一审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张某醉酒驾驶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又逃逸,且为逃避责任,更换血样阻碍检查,对其应从重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罚金8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3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经验总结
实践中,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利用间接证据定案在司法实务中相对比较少,尤其是在危险驾驶案中更是少见,但也是存在的,本案就属于没有酒精含量测试的直接证据而认定危险驾驶罪。此类案件在审查认定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
1.通过证人证言,比如同桌饮酒人员、酒店服务员等的证言证明嫌疑人喝酒的时间、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喝酒后的表现,包括语言是否异常、走路是否正常、神态表情等。本案中,同桌饮酒的人员均证明了嫌疑人张某喝酒的度数和数量,且与张某本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
2.通过监控录像、目击证人,证实酒后驾车的情况。本案中,张某本人表示对发生交通事故不知情,从侦查机关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及现场遗留的塑料残块的鉴定,可以认定肇事的车辆系张某驾驶,由此判定张某酒后驾车处于不清醒状态。另外,被害人陈述也证明肇事经过和后果。
3.询问专家意见,根据嫌疑人饮酒的品种、数量、度数以及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去客观推算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能达到多少,如果按照一般规律能够确保在80mg/100ml以上,也可以进行认定。本案中,司法鉴定所的高级工程师出具了《人体血液中乙醇浓度和饮酒关系的说明》,对相关技术性问题提出了专家意见。
本案因为是以间接证据定罪量刑,在办理期间多次沟通交流,多方求证。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虽然是简单案件,但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审查起诉阶段需全面审查如下证据:
证实所饮酒的酒精浓度、饮酒量、饮酒时间。(1)饮酒现场勘查笔录、物证提取,证实嫌疑人饮用了何种酒精度的酒种以及现场空酒瓶的数量;(2)证人证言,证实嫌疑人饮酒的种类和数量,以及饮酒后距离开车的时间。
证实饮酒后开车的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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