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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2-13 | 403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院裁判观点: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经营所得收益形成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1.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夫妻一方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股权的,法院可据此认定经营该公司的所得收益已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故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系针对个案作出的回复,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精神也并不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2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敏,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中文,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阳,河南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获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中山路与和平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肖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顺国,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松岭,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全武,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红星,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江红,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保军,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被告):姬社岭,男,195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永岭,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春枝,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姬遂五,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一审被告:河南青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获嘉县大新庄后小召村。
法定代表人:姬全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一审被告:河南省田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金穗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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