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14日,张某参加朋友的生日宴会,饮酒后于当天23时驾驶小轿车出行,在一路口碰撞行人,造成行人摔倒后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离开现场。交警队根据监控录像锁定犯罪嫌疑人,于15日2时30分将张某及其驾驶的轿车查获,3时10分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液。9月16日经两家检测机构鉴定均未检出酒精成分。张某被抓获时有浓重的酒味,从其状态观察明显属于醉酒,但血液检测并无酒精成分。
二、实务问题
从表面上看危险(醉酒)驾驶罪这类案件事实简单,证据形式清楚,主要是接报警记录、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行为人驾驶信息、户籍证明、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监控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法律规定也很明确,在认定危险驾驶罪中血液酒精含量是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那么如果没有这一关键证据,能否认定危险驾驶罪?
本案经进一步调查,检察人员发现,三名证人及张某本人供述均证明张某在生日宴会上饮用约200ml的53度青稞白酒。案发当天抽血的护士证明抽血时张某有很浓的酒味,应处于醉酒状态。另有同事王某证明:9月15日晚,张某请王某驾车将其送至医院,以皮肤过敏需要化验为由请求护士提取了两管静脉血样。视频监控证明:9月16日9:40,张某利用其公安机关工勤人员熟悉情况的便利,前往交警队执法办案场所的血液储存室将提取的血样更换为自行前往提取的血样。张某本人供述:回家后其将换回来的血样倒入卫生间马桶。另外,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调取的视频监控、被害人的供述在案代佐证。由于缺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对于罪与非罪存在争议,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补齐补强间接证据,认为尽管没有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这一直接证据,但是张某为逃避法律追究,私自将抽取的静脉血样更换并销毁,导致无法对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性质恶劣。专家出具咨询意见证实,一般人饮白酒80至100克左右即可造成乙醇中毒,血液中乙醇浓度可达到100mg/100ml左右。因此,现有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张某饮用200克以上白酒,醉酒驾车出行,在发生事故后逃离,利用公安机关工作的便利更换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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