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将房屋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12-20 | 390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没有准确认定案涉房屋登记在王雲轩名下的性质。涉案房屋系王永权、姚明春对王雲轩的赠予,根据赠与行为的无偿性、单务性、实践性,涉案房屋经登记即为已实际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王雲轩已经通过赠予行为的完成取得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二)原判决要求证明赠予行为成立违反情理纯属苛求。王雲轩父母以王雲轩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已充分证明赠与合同的成立及履行,贺珠明负有证明赠予不成立生效等举证义务,原判决错误论证和认定免除了贺珠明的举证义务。(三)王雲轩取得案涉房屋未损害贺珠明利益。王永权、姚明春赠与王雲轩财产的行为虽导致王永权、姚明春财产减少,但该处分行为发生在借贷事实之前,系对财产的合法处分,未损害贺珠明利益。(四)原判决错误理解物权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建设部、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据前述法律规定,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并进行了权属登记的,产权人是未成年人本人,即使是未成年人父母也不得侵犯。而原审判决要求“现王雲轩主张房屋归其个人所有,需举证证明系其个人劳动所得或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作为执行依据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均由同一审判人员参与审判,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雲轩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一)原判决认定王雲轩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不属于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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