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案例分析
来源:中国普法 | 作者: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司法局 | 发布时间: 2020-07-06 | 4531 次浏览 | 分享到:


  随后,调解员告诉张某家长,赔偿金额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因张某受伤并不构成人体伤残等级,赔偿范围应当限定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以及合理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等实际产生的费用。同时,调解员建议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调解员一番释法说理后,双方情绪明显缓和了很多,经权衡利弊后,张某家长表示同意降低诉求,按照调解员计算的金额赔偿;某幼儿园代表人也表示愿意尽最大努力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结果】
  一周后,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

1.某幼儿园于2019年8月前,一次性支付张某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后续费用共计50000元。

2.双方纠纷一次性终结处理,张某一方不得再向某幼儿园提出其他赔偿要求。

调解协议签订完毕后,调委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进一步明确该份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纠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容易受到伤害,因此在立法时,为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对教育机构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是有过错的,除教育机构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方可免责。在实践中,作为教育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潜在危险,保障儿童的人身安全;作为家长,不仅要教会儿童增强安全意识,更重要的是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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