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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市委书记疯狂敛财被秘书揭发,2次申诉被驳回!
来源:来源:澎湃新闻 | 作者: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记者:何念台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5553 次浏览 | 分享到:


  判决书披露,王文建被双规后,向办案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向郑雪碧行贿丰田越野车一辆,该起事实已查证属实;检举揭发了郑雪碧藏匿隐匿赃款的线索,根据该线索,经专案组查证,共起获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3000余万元,为郑雪碧犯罪案件的整体突破和顺利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6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文建的自首和立功属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并已全部退赃,属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2016年9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郑雪碧案作出一审判决:郑雪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8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80万元。其受贿所得1804.9535万元、美元66万元、欧元1万元、港币10万元、金条4块、丰田汽车一辆,及其不能说明来源的2294万元及非法财产取得的孳息110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注意到,服刑期间,郑雪碧分别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年10月发布的《郑雪碧受贿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显示,郑雪碧以原审未认定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导致量刑畸重为主要理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经审查,郑雪碧被采取“两规”措施前,办案机关已掌握了其收受他人财物的部分事实,郑雪碧如实交代了该部分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其余违法事实,原审对辩护所提郑雪碧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无不妥。原审时,辩解、辩护意见均未提及有重大立功情节,亦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审判决未予认定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雪碧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该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9年9月26日。


  2021年5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再次发布《郑雪碧受贿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通知书》。


  针对郑雪碧的申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原判认定,郑雪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4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不能说明来源。该事实有多份证据证实。郑雪碧申诉所提因在原审期间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原判定罪量刑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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