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更换了大门,原来的位置无法安装,因此占据了约13厘米宽的楼道位置。针对这种情况,公司也积极与江某沟通,江某最终在询问了相关部门后,也同意了对方将大门安装在现在的位置上。可上述情况没有形成书面协议。 温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环雅公司只是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瑕疵,比如未及时制止江某邻居的搭建行为等,但并不属于严重违法或严重违约的情形。江某不能以此为正当理由而拒付物业费。 涉案事件经江某反映后,环雅公司积极地与江某的邻居沟通,也向行政执法部门报告,有关部门亦已介入其中,制止了江某邻居的违法行为,其违法状况亦得到整改,且整改过程中,环雅公司积极对整改后遗留的破损墙面等部位进行了修复,该行为亦得到江某的认可,其已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需赔付江某损失。 江某要想彻底解决违建等问题,应当继续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加以解决,确实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的,可以另案向侵权方主张;对于物业服务瑕疵,其有权要求环雅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另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未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产生的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江某拒付物业费,已构成违约,理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法院判决江某支付给环雅公司物业费2811元及2018年11月开始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宣判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本案承办法官、温岭市人民法院石陈人民法庭庭长陈泳滨介绍: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在享受着服务的同时,也应当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环雅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有配合业主维护相关权利并提供便利条件的义务,保障小区的居住环境。其在接到江某反映后,对江某邻居采取了劝阻、上报行政执法部门等措施。双方还加强了沟通交流,江某邻居也积极配合,对违规占用部分进行恢复。 江某陈述其所在的小区邻居占用公共区域而损害其利益,责怪环雅公司未帮其处理好而拒付物业费,实质上夸大了环雅公司的职能。环雅公司本身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既不能挥起拳头粉碎违建,也不能坐在原告席起诉要求江某的邻居拆违。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江某不能因为其他业主违规占用部分未恢复至自己满意的程度,而把所有的责任归罪到环雅公司头上。其拒不支付物业费和要求物业承担卖房亏损价20%的赔偿责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毁绿扩院、占用平台、搭建阳光房等违规行为及其带来的安全隐患是住宅小区的“通病”。整治小区违建的问题,需多方努力,多管齐下。本案中虽只涉及两个主体,但是在事情推进的过程中,相关的参与者却有以下四种,各自承担着不同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