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中介人员擅自入住卖家房屋,业主起诉索赔7万余元,法院判了!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CCTV今日说法 | 作者: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6-04-23 | 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空置的房子

突然有了烟火气

说帮卖房

怎么睡起了床?

中介擅自入住空房长达一年

业主两次报警后起诉至法院

王丽(化名)与李强(化名)原为夫妻,在上海共有一套房屋。后两人离婚,但没有对房屋进行分割。该房自2019年起一直空置,2021年,李强在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但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买家。2023年11月,李强因个人购买新房,急于出售该房屋,便口头委托曾协助他办理购房手续的中介人员杜娟(化名)帮忙卖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杜娟答应以个人名义帮忙出售和打理该房屋,并提出为便于带客户看房,需要配一把房屋钥匙,李强表示同意。此后,李强偶尔通过微信向杜娟了解售房进展。


  2025年4月13日晚上,因出现意向买家,李强组建了包括王丽、杜娟在内的三人微信群,王丽这才知道李强委托杜娟卖房一事。在与杜娟电话沟通中,王丽还得知杜娟目前竟然居住在房屋中。4月17日,王丽回到上海后来到房屋,发现房内养护有多盆绿植,现场新铺的床单等物品也有明显居住痕迹。之后,王丽两次报警,经民警处置和沟通,杜娟承认曾在该房内居住了一年。


  王丽和李强认为,杜娟擅自入住涉案房屋,侵犯了自己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遂将杜娟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杜娟按照涉案房屋的市场出租价格支付一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7.2万元及水、电、燃气费3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杜娟辩称,自己多次出入该房屋是为了出售,而不是为了居住。其他中介公司的人员也有涉案房屋的钥匙。有时与客户沟通太晚,会跟李强打招呼后在房屋内过夜,但总共不到10次,并且已经向李强支付过数月的水、电、燃气费。涉案房屋在委托出售期间本就空置,并未产生租金损失,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王丽和李强的全部诉请。

法院:被告不当居住使用涉案房屋

需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1.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杜娟虽经李强授权出售房屋,但不等于李强授权她入住使用房屋。即使李强同意杜娟可偶尔在房屋中临时过夜,也仅限于其带客户看房过晚的特殊情形。虽然王丽、李强以及其他中介人员也有房屋钥匙,但王丽和李强不住在涉案房屋内,带客户看房时通常不会产生燃气费,而涉案房屋在2024年3月、5月、11月、12月及2025年3月累计产生燃气费100元。结合2024年1月至2025年3月水电费支出224.4元,可见杜娟所称在该房屋内过夜不超过10次的说法与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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