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朋友借走140万元,未还清便意外去世,亲属全部放弃遗产继承,欠款该找谁要?
来源:CCTV今日说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 作者:编辑:董博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6-08-28 | 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多笔转账 一纸借条

原本清晰的债务关系

却因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

骤然中断

借款人离世后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江某借款,江某分多笔向陈某转账交付款项,双方于2021年3月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50万元。2022年1月,陈某又向江某借款30万元;2022年4月,陈某再次向江某借款60万元,陈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借款。上述借款合计140万元,陈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于同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随后,江某再次向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辩称难以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法院:遗产管理人应在管理范围内

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审查,逐笔核算还款金额,最终认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计681000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行为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陈某死亡后,其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且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应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关于欠款本息,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虽主张利息存在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应认定为无息借款。但陈某逾期还款,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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