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房屋买卖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8-05 | 29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其次,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不具有非法占有“第二买主”李某波钱财的故意。

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确存在欺诈行为,隐瞒房屋已抵押给周某元的事实,并伪造之前房主的房屋买卖合同,才将涉案房产出卖给第二买主”李某波、张某娟夫妇。但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主要表现在:其一,从王某“一房二卖”的原因来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周某元系借款抵押关系,那么其当然有权处分自已的房产,有权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李某波夫妇。其二,从“一房二卖”行为是否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李某波夫妇达成了买卖小产权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波夫妇向其支付了386000元的房款,其将房屋交付给了李某波夫妇使用,双方之间买卖行为完成。据被害人李某波陈述,案发后周某元一方经常前来骚扰,但其一直还住在涉案房屋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及《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十六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变更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有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为合法有效且各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合法占有房屋的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的规定,李某波就涉案房屋的占有达到了相对平稳的状态,即使周某元来骚扰,也系占有上的瑕疵,不影响李某波对房屋先行合法占有事实的成立,那么李某波夫妇得到了房屋,也就无经济损失。其三,从债务清偿上看,犯罪赚疑人王某卖房的初衷就是为偿还周某元的高利贷,在将房屋卖给李某波夫妇前后,也一直找周某元商量还款数额,因周某元任意抬高还款数额,才导致至今未归还。且在审查速捕阶段,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律师已与周某元达成了还款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平息。其四,从款项去向上看,犯罪嫌疑人王某从周某元处得到的139500元高利贷借款和从李某波夫妇处得到的39000元房款,用于投资烧烤生意、放贷给他人,投资的烧烤生意已经准备就绪时正巧碰上违章建筑拆迁而天折,放贷给他人的款项因对方失去联系而无法追回,故上述款项均用于继续经营,但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追回,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挥霍”。

最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法应尽可能保持其谦抑性。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本案中,侦查机关混淆了经济犯罪和民事纠纷的界限,模糊了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两种相似行为。在经济交往中,在不损害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留由当事人自己处理、解决纠纷的最大空间,尽可能保持刑法的谦抑性。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