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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06 | 6161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考试制度和人才选拔机制,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考试作弊行为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考试作弊活动迅速蔓延,形成了相互依赖、分工严密的利益链条,危害日益严重。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有效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与此同时,司法实践反映,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争议,亟须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为确保法律准确、统一适用,依法严惩、有效防范考试作弊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解释》。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解释》。

二、《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为确保《解释》的内容科学合理,能够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践需要,在起草过程中,着重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

第一,贯彻刑法修改精神,依法严惩考试作弊犯罪。基于当前考试作弊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根据修法精神,《解释》明确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适用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可以视情适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其他犯罪,彰显对考试作弊犯罪的严惩立场,实现对考试公平和秩序刑法保护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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