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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06 | 6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解释》根据实践情况,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规定了相对较低的升档量刑标准,体现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同时,针对实践中代替考试情形较为复杂的现实情况,对代替考试从宽处理的情形作了明确,以促使行为人积极认罪悔罪,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第三,坚持问题导向,全面解决司法实务难题。从调研情况来看,对考试作弊犯罪尚存在不少争议问题,亟需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例如,“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与外延,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涉及的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一致的处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等等。基于此,《解释》相关条文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全面解决办案实际中的难题,切实提升打击实效。

三、《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结合当前考试作弊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解释》共十四个条文,大致可以归纳为如下十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研拟和审议过程中,曾采用过“依照国家规定举办的考试”“依照国家规定举办的考试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举办的考试”“国家规定的考试”等表述,最终的表述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据此,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只适用于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发生的考试作弊犯罪,对于在其他考试中作弊的行为,不以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论处。因此,明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是确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准确适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考试作弊犯罪司法适用亟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第一条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与外延作了明确。

      1.“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内涵与外延。《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概括规定,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二:一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限于法律有规定的考试。目前,许多领域都存在国家考试,且分属不同部门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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