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饮酒后又喝藿香正气液(含酒精)不影响醉驾认定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19-09-25 | 445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卫东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当天喝了含有乙醇的藿香正气水,原审判决未能查清藿香正气水对吴卫东体内乙醇含量有多大影响。适用法律错误,服用药品等非酒类物质等引起的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能认定吴卫东有罪。公安机关对血样的提取、送检等违反相关规定,送检血样不具有唯一性且失去检测条件;鉴定机关鉴定方法不规范,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吴卫东构成自首。
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卫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吴卫东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吴卫东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1)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吴卫东醉酒驾驶机动车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吴卫东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2)本案的法律适用。经查,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立法者故而将之纳入刑法予以规制,本案中有证据证实吴卫东案发当天中午饮酒,当晚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其辩解当天服用了含有乙醇的藿香正气水,根据刑法规定、立法原意、相关司法文件规定及精神,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本案的办案程序及鉴定意见。经查,吴卫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案发当晚在东台市富安镇卫生院采集了两份血样,分别封存于两个物证袋内,由吴卫东在封口处及采血记录单上签字,其中一份作为备份血样按照规定用紫色抗凝血管密封保存于专用冷箱中;后东台市公安局将备份血样送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因吴卫东对检验结果有异议,东台市公安局又将备份血样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验,该案经过初检、复检,鉴定方法科学规范,程序合法,且鉴定意见证实检测血样来源于吴卫东,故相关检验结论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4)上诉人是否构成自首。经查,吴卫东系被民警查获,根据本案情形,不属于主动投案,不构成自首。综上,相关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王春玲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 成守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