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利勇、 殷梓介(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河北省某县城主城区的一条巷子里开小饭馆,平时也送外卖。某日夜,他瞧见一辆电动车一直停在自家馆子门口,插着钥匙,亮着大灯。至早晨天还没亮,王某看未有人来取电动车,后将电动车骑至家中放置。傍晚,有人找上馆子,说王某偷了他们的车,车上装着GPS,早早锁定,并索要赔偿,双方产生争执,王某报警,如此案发。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十分不利,但其对律师称,他当时只是为了保管。
被害人提供了购买电动车车行开具的收据,上面写明购车款3200元。价格认定部门用“深入开展市场调查”采用‘成本法’,经过折算后认定价值2600元。盗窃罪在河北省的起刑点是2000元。
犯罪嫌疑人家属在开庭前一天委托律师。
二、律师接案后具体操作
(一)最快速度申请延期开庭
马不停蹄地在开庭前赶至相关法院,向法官申请延期开庭审理,为了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应当律师留准备的时间,申请成功。
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
(二)先复制卷宗,再细看案卷材料,后会见当事人
1、会见前先要仔细阅卷
在检察阶段和审判阶段受案的,律师都能复制卷宗。律师会见当事人前,最好先熟知案卷材料的证据。有些律师习惯很差,会见前往往都没有好好阅卷。不好好阅卷,往往会导致被当事人带偏,有些甚至带着被告人无理辩解和被告人家属所谓“详细的案情”上场开庭去了。
本案的案卷是薄薄的一本,口供、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物证扣押发还清单、被害人提供的电动车购买收据、价格认定书这几样,都细细看了。看完口供,发现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与亲属前期咨询时的描述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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