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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布(共684条)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03 | 30675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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