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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公布食品、药品方面典型案例
来源: | 作者:pro48887d | 发布时间: 2020-01-17 | 1310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必须提高执法合力,打击药品制假售假必须瞄准重点,注重找案源、查案件、办铁案,突出查处大案要案。此案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行刑联动,及时移交并出具认定结论等做法有效的破解了药监部门在打击假药团伙和窝点案件中孤军奋战、侦查手段不足的困局,也破解了公安机关在办理假药案件中缺乏专业法规知识和检验技术支持的困局,此案的顺利侦破,使得行刑衔接各项制度得以真正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了行刑双方对行刑衔接重要性的认识,为今后行刑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江西娄某某非法经营未经注册隐形眼镜案

   

 1.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4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稽查局接到网上非法销售美瞳的案件线索后,经过分析研判认为,该案件属于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涉案金额高、销售范围广、违法手段隐蔽性强、造成的危害大。通过对相关线索的核查,初步认定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未经注册进口医疗器械隐形眼镜,交易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要求,将线索移交江西省公安厅进一步侦办。公安部门接到案件线索后,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成功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娄某某。经审讯,娄某某供认非法交易额达28.3354万元。

    

2.裁判结果及办理现状

    

该案件被评为全国食品药品稽查执法优秀案例,入选2017年江西省食品药品十大典型案例。江西省局按照行刑衔接案件查处工作要求,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做好案件查处和风险控制工作;对违法产品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对无证经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

    

娄某某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许可,利用互联网非法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隐形眼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南昌市公安局完成了侦查工作,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判,2018年7月18日出具《刑事判决书》(2018赣0102刑初378号),被告人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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