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外商投资企业隐名股东显名化涉及的法律问题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白蒙杰 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17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另外,从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角度讲,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化,即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成为公司的股东,其实质应属于股权的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征为股权转让受到限制,具有人合性,即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人身信任关系,股权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征为股份可以依法公开自由转让,具有资合性,但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外商投资者与中国自然人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其投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原三资企业法下,中国自然人不可直接以自然人的身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若要与外商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中国自然人需要先成立一家内资公司,之后再与外商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是《外商投资法》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中国自然人可与外国投资者共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共同投资新建项目。即中国自然人以自然人的名义与外商投资者签订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或投资项目的投资合同符合主体要求。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根据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及投资合同情况的不同,其合同效力也不尽相同。现将具体情况归纳如下:


3、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经过批准程序?


(1)负面清单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项,无需经外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即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变更,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时,需要办理工商登记,并非需经审批程序。所以,享有国民待遇的负面清单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亦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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