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入境人员,隐瞒疫情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来源: 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郭薇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23 | 18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入境人员,隐瞒疫情可能构成什么犯罪?

特殊时期,我国海关全面启动了健康申报制度,对于海关及时掌握出入境人员的相关信息、精准识别高风险人员具有关键作用。但是,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拒绝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不配合体温监测;还有一些入境人员明知自己已经出现了发热、干咳等染疫的症状,或者曾经去过疫情严重的地区,故意隐瞒发病情况,境外旅行史等。甚至有人采取吃退烧药等方式降低体温,掩盖发热症状,在海关卫生检疫环节蒙混过关,入境以后被确诊为新冠肺炎,导致与其密切接触的人员被感染或者被隔离观察,给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风险。近日对于出入境人员隐瞒病情,逃避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不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等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并立案调查。


先来看三个案例:

       3月10日,浙江丽水市青田县公安局对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王某某、叶某等6人立案调查。此6人均在意大利同一家餐馆工作,回国前出现咳嗽、头痛、发热等症状,近期分别从意大利返回青田,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

       3月11日,河南郑州市确诊1例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病例,该病例是郑州首例境外输入性确诊病例。该病例郭某某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3月14日,宁夏首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因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立案。该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经查,丁某某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现以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予以立案。


       面对骤然加大的输入性风险,随着海外国人回国的增加,海关一方面加强严防死守,另一方面需要所有防控链条上各个环节协调配合,防止疫情的进一步扩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明确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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