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存在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情节严重的,并实施了《意见》中所列明的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单位实施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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