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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诉沈阳市沈水湾派出所不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今日头条 | 作者:杨财广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18 | 2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师诉沈阳市沈水湾派出所不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号:(2018)辽0103行初460号
原告吴XX诉称:

在高X臣、高X媛、高X清、高X坤与高X显遗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作为高X臣、高X媛、高X清、高X坤的委托代理人,因故需要调查高X显、高X全、张X的个人信息。

2018年10月16日,原告在和平区沈水湾派出所向工作人员提供了介绍信、律师证原件、委托人委托书,请求被告协助调查。

工作人员当场口头回复被告没有向单位、个人提供他人信息的义务,并且只有法院有权调查公民个人信息。

然后原告分别向和平区分局督察部门及和平区申控部门拨打投诉电话,取得的口头回复均是律师不得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从实体上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律师法》第35条2款规定: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除此之外,北京市、山东省公安厅等多地下发了相关文件来保护律师调取个人信息的权利。

被告拒绝协助原告调查个人信息,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实体权利,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将不仅侵害原告的权利,也将侵害处理类似问题的律师的权利,以及律师代理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特此提出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协助原告调取高X显、高X全、张X的个人信息;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其行政不作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辩称

原告吴某某在其行政起诉书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二款规定:律师自行调取证据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个人信息。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二款原文如下: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该法条明确规定律师的行为为调查取证,并且内容为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公民信息不是其所承办法律事务的证据等有关情况,且该法条规定的是律师的权利,并未规定被调取单位及个人的义务。

原告吴某某在陈述法条时故意将该法条内容纂改为调取公民信息,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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