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工资问题解析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宏源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3-30 | 14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疫情防控期间员工工资问题解析

01

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的主要文件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20〕6号】

4.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3号)

5.《沈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返沈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

6.辽宁省人社厅关于《受疫情影响春节延长假期、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

02

关于延迟复工期间工资待遇

2月3日至9日未复工期间,依据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03

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工资待遇

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的员工,单位按正常出勤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员工,单位按照员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04

关于对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员工的工资待遇

对于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的员工,其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但对单位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单位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74号)及沈人社发〔2019〕65号规定,现沈阳市市内五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浑南区、于洪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新民、辽中、康平、法库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

05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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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贺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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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乐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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