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疫情期间入境信息瞒报谎报,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 董相辉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4-15 | 1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疫情期间入境信息瞒报谎报,需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公共卫生安全

   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大肆蔓延,当前我国防控新冠疫情重点已经转为防境外输入。为此,202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期,一些入境人员怀着侥幸心理,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管理、影响疫情防控。依照《刑法》第332条规定,结合刚刚出台的《意见》,上述行为可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下面由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董相辉律师,以一个案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一些问题:           

   案例:李某在国内经营餐馆业务,其在A国旅游期间该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于是李某便匆忙回国。在过关时由于要接受卫生检疫检查,李某担心要是被查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会影响餐馆的生意,试图从检疫室中冲出去。当被检疫人员阻拦时,李某便开始对检疫人员进行殴打,还砸坏了部分检疫设备。经检查,李某确已染上新型冠状病毒。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意见》中的“1、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的规定,存在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危险,可以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此外,国境卫生检疫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对每位进出境人员进行检疫的行为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李某暴力阻碍检疫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该数罪并罚。
   以上这个案例提醒大家,在战“疫”最关键的时刻,我们作为中国公民应以身作则做好防控疫情工作。国内的实践已经证明,新冠肺炎在很多地区的治愈率可以达到95%以上,早申报、早发现、早治疗,能够有效防治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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