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及私自启封病历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商法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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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杨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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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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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及私自启封病历的法律责任
2018年6月22日,张某至鞍山中医院住院治疗,于6月30日死亡,共计住院8天。诊断为肾衰、肾功能异常、泌尿道感染、吸入性肺炎、急性肾衰竭、代谢性酸中毒、高钾血症、尿毒症性脑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二级、糖尿病。该病例患者既往史记载:慢性肾衰竭病史,5月12日测血肌酐144MOL/L,泌尿系统疾病,尿潴留病史、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肌梗死、心功能二级、高尿酸血症,……该院死亡记录中记载的患者死亡原因为:高血糖高渗状态,死亡病例计论记录的死亡原因为:尿毒症脑病、尿毒症心肌病、心衰、心律失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张某死亡原因为:急性肾衰竭。 张某尸体已火化,同时于该院产生医疗费14506.98元,其中个人支付3383.21元,关于张某住院期间的护理级别张某影、张某德、张某宗主张为二级护理。
2018年9月18日,鞍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就鞍山市铁东区卫计局委托张某与鞍山中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具告知书,因医患双方对患者张某是否应用吗啡注射治疗产生原则性分歧,患方认为应用了吗啡注射治疗,而医方认为应以《住院病志》记载为准,应用的是安定注射治疗,医患双方就此达不成一致意见,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故鉴定终止。后医患双方对张某病历予以封存,后医疗机构单独予以启封。本案审理中张某影、张某德、张某宗申请对鞍山中医院对张某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是多少予以鉴定。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2日以因患方代理人提出对法院转交的病历材料不予认可无法出具鉴定意见为由终止鉴定。张某影、张某德、张某宗支付鉴定费1.5万元。
原告诉请
死者家属张某影、张某宗、张某德将鞍山市中医院诉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张某影、张某宗、张某德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鞍山中医院赔偿医疗费3381.21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440元、死亡赔偿金1867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丧葬费34546.50元、交通费1179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293256.7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起诉立案后笔者接受委托)原告的父亲张某于2018年6月22日因感冒入住鞍山中医院,其住院前头脑都是清醒的能说话,6月30日中午我们给父亲喂的饭,中午12点前我们发现其身上热,査体温38.6度,发烧就抽了,医生告诉我用酒精擦身体没到半个小时体温就下降到37.5度,当时我找到护士,护士找医生给我父亲用了药,但没有好转抽了3次,家属又去找护士让其找医生,家属说这么总抽也不行,脑袋抽坏了,因为这个医生不是这个科室的,是三楼的医生姓谢,家属看他什么也不明白就要求让他给王主任打电话,一会他过来告诉我和主任通话了,说换种药,他说换这种药就好了,第二次和第一次打针时间没到10分钟,药刚打完没到10分钟张某就不行了,医生来了就做心肺复苏抢救,没有抢救过来。事后原告问过谢医生了,他说用的是吗啡(家属与被告单位谢医生对话录音证明),但医院的病志上写的是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