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及私自启封病历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商法微论坛 | 作者: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杨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37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该规定指出对于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尸检,尸检不是以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争议为前提。但从患者家属掌握的医学知识来看,患者家属往往对尸检事宜完全不了解,更不要说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有异议,况且是否对死亡原因存有异议是以是否知道死亡原因为前提的。此时应当由医疗机构向患者家属告知有关尸检事宜,并表明医疗机构所认为的死亡原因。患者家属可以借助专业的尸检技术来解开心中的疑问,明确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看是否与医疗机构病历记载的死亡原因一致,进一步决定是否要采取维权措施。因此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患者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向患者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保证患者家属的知情权。

2、进行尸检对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尸检,可能会因超过48小时,尸体本身腐化造成无法进行尸检,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的尸检第一时间向家属告知尸检事宜,以免错过尸检,日后因此而产生争议。

3、目前各项规章制度均要求尸检应当由医疗机构提出,且不是以医患双方存在死亡争议为前提。
1)原国家卫生部医政司关于推荐使用《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函(卫医政疗便函〔2010〕42号)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同意权,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整理修订的《医疗知情同意书》公布在卫生部网站医政管理栏目下,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考使用。第一篇 公共告知部分,第10条尸体解剖告知书中详细记载了向患者家属询问是否进行尸检、尸检的注意事项、尸检机构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导致责任无法判断死因时自行承担责任等事项。卫生部向各类医疗机构推荐使用此函,说明尸检的问题对尊重患者知情权、同意权、选择权,解决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医疗机构应当在实际工作中予以应用,及时向患者一方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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