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及私自启封病历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商法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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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杨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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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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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整,无法进行鉴定。可以证明不能完成鉴定的责任是由于医疗机构单方擅自启封病历所致,应由被告承担无法完成鉴定责任。
被告当庭提出应该有原告证明启封后的病历存在伪造,篡改,隐匿的行为缺少法律依据,原被告为了确保病历真实完整,在诉讼前双方见证下对张某完整病历封存,封存后的病历由被告保管,其擅自启封后,病历是否真实完整的证明责任在被告,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启封后的病历不存在伪造、篡改、隐匿,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五、原告方对患者死亡无责任
患者在本次医疗损害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本案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患者和家属没有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当时入院时处于病情平稳状态,不属于生命垂危患者,而泌尿道感染、吸入性肺炎等自身疾病,更不是当今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的病情。故此,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死亡应该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