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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未告知死者近亲属尸检及私自启封病历的法律责任
来源:民商法微论坛 | 作者: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杨涛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4-03 | 37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患者已经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吸入性肺炎,肺功能已经受损,应用吗啡出现的结果恰恰与吗啡急性中毒症状相吻合,不排除吗啡造成患者呼吸衰竭死亡。

2018年6月29日作出2型糖尿病性高渗性昏迷,却在30日给予吗啡治疗,违反药品说明书规定用药,吗啡药品说明书中禁忌症:呼吸抑制已显示紫绀、颅内压增高和颅脑损伤、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代偿失调、甲状腺功能减退、皮质功能不全、前列腺肥大、排尿困难及严重肝功能不全、休克尚未纠正控制前、炎性肠梗等病人禁用。患者已经高渗性昏迷,属于吗啡应用禁忌症。

患者入院时心率108次/分,明显心动过速,未对此病情进行系统检查,查明原因,违反诊疗常规; 入院当天诊断中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未见采取相应的检查治疗措施,违反诊疗常规。
三、本案被告存在推定过错的法定情形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本案被告擅自将封存病历启封,致使封存病历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且违反了,《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应该依法推定具有过错,如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 本案无法完成司法鉴定的责任应该由被告承担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鉴定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完整,由于病历内容与录音资料关于应用药品为吗啡还是安定存在争议,又擅自启封病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具备受理案件的法定情形。

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关于对张某案件终止的说明: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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