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网络散布新冠疫情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宫德龙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07 | 15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网络散布疫情谣言要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中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所以,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的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律师提醒:散布新冠疫情谣言者应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当前疫情严峻的形势下,请广大网民和网络平台不要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制造社会恐慌。让大家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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