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浅谈疫情输入性病例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保障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 马双律师、李虹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11 | 21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浅谈疫情输入性病例防控工作中的法律保障

春分过后,花苞灵秀,氤氲渐散。北方城市因年冬里一场疫情添剧的肃杀之气正逐日消解。2020年3月30日,武汉部分主力商业体正式复苏重启,与此同时,实时数据更新消息显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国外一日新增确诊40127例病例,累计确诊694735例病例。总观这场国内、国际战疫记,似面临一波渐艾、一波方兴的严峻态势。此时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性病例的防控工作,实施相关措施的过程具备哪些法律保障,职能部门又如何保证在落实严防严控的工作内容时合法合规,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的马双律师、李虹律师将围绕这一话题为您展开解读。

日前,北京警方通报了一起案例,出行者为意大利的两姐弟,二人在已经出现发烧、干咳等上呼吸道感染症状时,仍通过登机前服用退烧药的方式,隐瞒了真实健康状况。后该二人在北京机场进行落地检查的过程中,经工作人员查验,发现了相关事实,警方随即对此事立案侦查。

   通过这一案例,我们首先分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输入性病例的防控工作,对全体入境人员、疑似病例、确诊患者在行为上有哪些约束,又对应存在着哪些法律依据。现阶段,以辽宁省于2020年3月21日发布的《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的通告》为准,可以基本明确各项需要配合的手续、流程及要求。《通告》内容规定对所有直接从辽宁口岸入境及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口岸入境来辽人员,无论是外国公民还是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一律严格落实健康申报、体温测量、核酸检测及14天隔离措施。对靠港国际货轮,原则上实行无人员接触装卸货物和补给,严禁人员登岸,对个别确需登岸的人员,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防控措施。对从辽宁口岸入境的人员,排查判定为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等“四类人员”的,采取集中转运、隔离、留观、救治等防控措施;对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由口岸所在地政府安排转运至指定医院进一步筛查;对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目的地政府负责隔离观察和疫情防控。其中,对经辽宁口岸入境转道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由相关部门将中转人员信息通报目的地省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由目的地政府负责转运和防控。入境人员要如实申报个人健康情况及入境前14天内行程等信息。对取道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来辽人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或前往开展工作单位、所在社区(村)如实报告个人行程安排及有关信息,抵达后自觉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对于存在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的人员,除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辽宁)”网站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述诸多防控措施对应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于2020年3月1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了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其次,再来关注相关职能部门如何保障防控工作的落实能够合法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给您提个醒:随着我国多个省份实现住院病例清零,战疫告捷指日可待。然而客观考虑当前全球的抗疫情况,国际疫情今夏结束基本已不可能,中国下半段面临的是管控输入性病例再度蔓延传播的巨大风险。此时,严守国家法律规定,配合出入境检查,履行相关操作流程,才是谨慎负责的应对之道。烟柳之景,琼花之境,且以轻缓脚步靠近早春气象,生命更比春光当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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