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网络散布新冠疫情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 宫德龙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07 | 1517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网络散布新冠疫情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自爆发以来全国上下高度重视,中华儿女,同舟共济,共克时艰。正当无数的人为凶猛的疫情奋勇抗击时,网络上却出现各种有关疫情信息的谣言,更有甚者通过微信、QQ、论坛等网络途径造谣,散布虚假疫情信息。那么制作、发布、传播疫情谣言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处罚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宫德龙律师进行分析。

 2020年3月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建立健全了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

 一、《规定》中明确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违法信息。

第十条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八条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中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中明确,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网络散布新冠疫情谣言要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通过网络散布疫情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荣誉权,或者是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三、网络散布新冠疫情谣言要承担行政责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如果通过网络散布谣言、谎报疫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要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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