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入境人员违反防疫措施面临的刑事风险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石春雪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15 | 1605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入境人员违反防疫措施面临的刑事风险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现扩散态势,通过口岸向境内输入成为现实危险,为了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遏制疫情通过口岸跨境传播,2020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该意见梳理了六类可能定罪入刑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并指导相关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等手段,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石春雪律师结合上述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从刑事司法角度,分析入境人员可能会触犯的法律,提醒海外归国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在入境时,如果违反海关的检疫防疫措施,可能构成本罪。本罪是危险犯,也就是说不需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有可能引起或者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就可以构成本罪。《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列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存在下列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本规定中第1和第2点强调的是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应当严格遵守海关的检疫防疫措施,并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及提交真实有效的检验单证。如最近新闻频繁报道的归国人员隐瞒境外旅居史或者入境时吃退烧药躲避检疫等行为都属于违反了该规定;第3点强调的是入境时不能故意携带包含或者可能包含传染病的物品;第4点、第5点主要适用于出入境交通工具负责人。因上述行为构成本罪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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