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入境人员违反防疫措施面临的刑事风险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石春雪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5-15 | 1604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入境人员集中或者居家隔离时,如果存在下列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在隔离期间存在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前段时间新闻媒体报道的北京某男子隐瞒武汉旅行史致母亲患病涉嫌本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

在隔离或者治疗期间,提醒隔离或者治疗人员保持冷静克制,如果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4月1日新闻媒体报道广州某医院一外籍男子不配合医院治疗打伤值班护士,该男子有可能构成本罪。

面对疫情需要我们大家齐心协力,众志成城,入境人员归国人员的迫切心情可以被理解,但是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健康,请遵守相关检疫防疫及隔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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