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双方往往均会争夺子女抚养权。今天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2007年9月,冯某某、徐某某经人介绍相互认识。2008年元月,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领结婚证。2008年10月27日生育孩子徐某婷,现年约10岁。同居期间,双方无固定及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冯某某打零工及徐某某打工为生。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冯某某于2017年6月23日、6月29日向兰州新区公安局中川派出所报案,称徐某某实施家暴,民警出警后进行了调解处理。现双方认为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离婚到法院。
审理期间,法院经询问徐某婷(女儿),其表示愿意随徐某某共同生活,徐某某亦表示自己抚养女儿,不向冯某某主张抚养费。一审法院判决冯某某与徐某某的子女徐某婷由徐某某抚养。
【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父母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如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冯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孩子徐某某(女儿)已经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与自身年龄相符的事务具备相应的认知和辨识能力。一审中,一审法院征求孩子徐某婷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且孩子徐某某(女儿)在法院征求其意见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徐某某一起生活,故在本案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抚养问题时,在考虑父母双方具体情况下,还应当参考并尊重子女的意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判决孩子徐某婷由徐某某抚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法院在解决抚养纠纷关系时,子女年满几周岁应征询其抚养意见呢?八周岁还是十周岁呢?针对这个问题,张贤律师为您作出解释。
《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当时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为十周岁是符合当时的社会背景的。近些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口素质明显提升,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及智力发育程度加快,其对外界事物及自身行为的认知、辨识能力增强。
2017年,《民法总则》颁布,将限制民事行为人的年龄调低至八周岁,而离婚抚养相关的司法解释却没有调整。
张律师解释,关于子女抚养权,法律明确规定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况外,抚养权一般归属母方。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子女,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归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司法解释将十周岁作为子女独立表达意见的年龄,这也是和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规定相呼应的,即司法实践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给您提个醒:随着《民法总则》的实施,虽然《民法通则》现行有效,但二法规定有冲突的,以《民法总则》为准,则现在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为年满八周岁。相应的,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也应将征询子女意见的年龄下限定为年满八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