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民法典》——遗嘱的最新变化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 程俊豪律师 | 发布时间: 2020-06-12 | 242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治微课堂】《民法典》——遗嘱的最新变化

2020年5月2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建设,迎来了历史性的一刻——北京,人民大会堂,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879票赞成、2票反对、5票弃权,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热烈的掌声,在万人大礼堂久久回荡。

国迈入“《民法典》时代”。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个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承载着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这部包含了17编、1260条的法律,包含了太多关乎民生的信息。


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程俊豪律师为大家第一时间抓重点、抓干货、抓亮点,讲讲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今天先为大家讲讲,关于继承的法律规范。
一、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公证遗嘱是依公证方式而设立的遗嘱。是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为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用。目前我国的《继承法》将公证遗嘱列为5种形式之首,在第17条第1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过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保存。一直以来,继承法都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它遗嘱形式,这当然是鼓励大家通过专业机构来订立遗嘱。但也带来了负面效果:限制了人们处理自己财产的自由。更有甚者,一些不孝子女在父母立了公证遗嘱之后,把父母的身份证房产证隐匿起来,以此达到防止父母修改遗嘱的效果。但随着形势发展,这一规定也遭到许多专家学者和老百姓的诟病。因此,《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一法律规定的改变,将对老百姓产生的影响有两个:第一、以前订立的公证遗嘱,也不保险了,应当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第二、遗嘱不一定去公证处订立,也可以自己在家订立。当然,公证处的朋友也不必气馁。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证据,其证明力大于未经公证、登记的证据。因此,如果写遗嘱的话,去公证处办理公证,仍然优于其它方式。
二、“遗嘱信托”入法《民法典》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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