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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女子借学区房给亲戚女儿入学,对方竟不还了……法院判了!
来源:中国普法 | 作者:来源:东方网、天台县人民法院、台州晚报、微博 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0-09-29 | 2978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这样判



  被告陈某夫妇持有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辩称该房屋系其购买所得,但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46万元购房款如何交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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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称其中16万元曾于2011年某晚以现金交付,但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单显示无大额取款记录。
  被告还称自己向原告的银行账户支付的30万元系房屋转让款,但该银行回单显示款项性质系往来款,该笔款项陈先生已于隔月汇给陈某银行账户。
2
  从房屋价格来看,2004年原告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44万元,另有附属储藏室一间7790元,算上后续贷款利息等,原告共花费近55万元。即使不考虑购房后近7年时间的房价上涨因素,涉案房屋以46万元的价格进行交易,也与常理不符。
3
  虽然房屋登记在俩被告名下,但涉案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且水电费、物业费均由原告支付。
4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虽然为复印件,但有被告陈某及原告等签名确认协议内容,结合中间人证人证言,能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所有。
  综上,涉案房屋应系原告所有。涉案房屋现已登记到原告名下。
 “借房上学”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房屋为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她愿意拿出来给丈夫弟弟的女儿上学,并且从未想过签署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反观被告非但不感念原告的慷慨相助,反而欲将房屋占为己有,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亦违背了诚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本案的判决结果保护善意的一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助推社会道德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避免友善成为施善者的软肋,成功用法律为友善披上坚硬的铠甲,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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