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法治微课堂】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方式的变化和影响
来源: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作者:王海婷 辽宁省律师协会官微 | 发布时间: 2021-05-18 | 269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结合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本期作者将为大家简要解读关于担保方式的变化和影响。


【情况介绍】

2018年7月13日,张某委托李某为其联系工作,张某给付李某联系工作的人情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李某承诺工作办不成,全额退款。李某收到款项后给张某出具了收据,并且由双方共同认识的王某在担保人处签字。随后,李某承诺的为张某办理相关工作事宜并未成功,张某多次要求李某退款,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并将在担保人处签字的王某列为共同被告。

【法律适用及影响】

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的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比原来的担保法,民法典对于保证方式的推定发生了颠覆性的立场转变。将当事人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在哪?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在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相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体现了对保证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增加,当然同时减弱了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民法典出台之后,一般保证责任担保的案件会大量出现,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你在生活中借款给他人,建议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没有明确保证方式,那么根据民法典,只能认定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当然,在这里也特别提醒您:担保有风险,提供担保需谨慎。最好不要轻易做担保人,因为如果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担保人就非常有可能承担代为偿还款项的风险。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