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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这样操作,公司被判赔4.6万元!
来源:来源:@广西高院、每日经济新闻 | 作者: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1-06-16 | 2189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由于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向员工支付赔偿金而公司却不服裁决结果连续上诉……

法院会怎样判?

仲裁委员会: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2009年7月,田文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2019年5月,田文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


1、确认田文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


2、公司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3、公司支付田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如下:


1、判令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2、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3、判令公司无需支付2019年5月份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

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认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认可其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认可2019年3月份工资于2019年5月进行发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给付了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认可田文工作期间存在压1个月发放工资的情况,而本案中2019年3月份工资至2019年5月才进行发放,该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公司应向田文支付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田文于2019年5月9日后未到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还应当支付拖欠的2019年5月1日至5月9日期间的工资。公司已于2019年6月28日向田文支付该款,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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