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一个月发工资?员工这样操作,公司被判赔4.6万元!
来源:来源:@广西高院、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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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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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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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田文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此款已于2019年6月28日给付完毕)。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公司在实际管理中采取的上月工资下月发放且每月发放一次,既保证“足额”又保证“及时”的一种务实的做法,这种工资发放方式被全体职工广泛认可并且由来已久,与“压”着劳动者工资故意拖欠不发的恶意行为,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并且3月遇到特殊情况,5月发工资不能视为故意拖欠。
二审法院: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文于2009年7月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清楚。工作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田文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田文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田文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田文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田文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