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武某无责任。涉案车辆登记在某服饰公司名下,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林某系借用某服饰公司的车辆。武某的近亲属潘某甲、闫某某、潘某乙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某服饰公司和林某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相关赔偿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由林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发生原因,本次事故系林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规定会车所致,故机动车所有人某服饰公司未对车辆尽到管理维护责任,致使出借车辆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情况,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认定由某服饰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潘某甲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详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017号民事判决书。)
肇事车辆由彭某某购买取得所有权后交由某汽车租赁公司进行对外出租运营,具有驾驶资质的张某乙又从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该车。后张某乙将该车借给张某甲驾驶。张某甲驾驶该车与刘某甲骑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甲重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张某甲驾车逃逸。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刘某甲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张某甲、张某乙、彭某某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张某甲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某乙将其承租的涉案车辆借给张某甲驾驶致本案事故发生,其未尽到了解或审查张某甲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注意义务,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确定张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某乙承担30%的赔偿责任。彭某某虽系涉案车辆所有人,但该车系经出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张某乙后由其擅自出借给他人无证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彭某某在此过程中对该车并无运行支配权,也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甲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详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06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