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恢复对案涉房屋的供水(此项已履行完毕),赔偿停水所致原告小佳经济损失1200元,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如果物业服务人为催缴物业费,采取停止向业主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措施,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