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以案普法】酒后帮朋友挪车11米,构成危险驾驶罪吗?判了!
来源:豫法阳光、河南省嵩县法院 编辑:范洁 核稿:路双英 | 作者:编辑:范洁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2-10-09 | 212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且其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根据刑法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综合考虑以上情节,对王某给予免予刑事处罚均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无论何时何地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切记!勿侥幸!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