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以案普法】男子醉驾撞人致死,同桌酒友均被起诉,法院判了!
来源:烟台市牟平区法院、烟台中院 | 作者: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2-11-11 | 1956 次浏览 | 分享到:

7人一同聚餐饮酒打牌,

其中一人在牌局散了后开车回家,

途中撞向路人导致两死两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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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把肇事司机和

当晚一同吃饭的6人

都起诉到了法院索赔。

法院会怎么判?

一起来看。


男子醉酒驾车撞人,

导致两死两伤


  2021年4月2日晚,岳阳人刘某与袁某等6位好友在餐馆吃饭。席间,刘某与其中4位大量饮酒,喝了两瓶白酒。饭后一行7人前往棋牌室打牌,直到深夜。

  当晚23时30分,刘某驾车离开,他先送了其中一位朋友,再返程回自己家。就在刘某回家途中,开车撞上了前方同方向路边行走的行人,造成两人受伤,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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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照片

  事发后,经抽血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70mg/100mL,远远超过醉驾标准。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遇行人未避让,忽视交通安全,其行为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位行人无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这起事故中,送医后死亡的胡某61岁,当场死亡的曹某66岁,2位死者的家属把刘某、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及当晚与其同桌喝酒的另外6人一同起诉到了华容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余2位受伤者家属的损失另行处理)


法院判决:同桌酒友

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等6人与刘某一起吃饭并大量饮酒,在刘某醉酒的情况下,对刘某负有照顾照料义务,对刘某酒后驾车的行为也应当极力予以劝阻。刘某虽在醉酒后休息了近3个小时,但离开棋牌室时仍处于醉酒状态。

  袁某等6人虽不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实际侵权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刘某尽到了照料及劝阻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该适当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经计算,胡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1.02万元,曹某家属的经济损失为77.75万元,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刘某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0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两案经济损失均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胡某家属经济损失91.02/(91.02+77.75)×18=9.7万元,赔偿曹某家属经济损失77.75/(91.02+77.75)×18=8.29万,剩余部分由刘某和袁某等6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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