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针对“哈尔滨居民楼承重墙被砸”事件,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责任人有租户和实施拆除的施工单位,如果业主也知情,需要共同承担上述责任。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则认为,承重墙被砸,在场的装修施工人员作为拥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若明知或应当知道承重墙不能拆除却配合业主拆除承重墙,同样应承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至于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看物业公司在业主装修前以及装修过程中有无履行提示、巡查、制止和报告等监管责任。若物业公司未尽到提示和制止义务,应当对违法装修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同样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同居民楼其他住户如何维权?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李定胜律师表示,从权属角度看,承重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侵害了同一栋楼其他业主对承重墙共同享有的所有权,同时该行为严重威胁到其他业主对自己专有部分享有的单独所有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行为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妨害所有权或者可能妨害所有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达到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其他业主既有权请求妨害人将受到毁损的承重墙重新加固,也有权请求妨害人停止实施破坏承重墙的行为,以消除未来可能侵害其他业主单独所有权的危险。
如果业主敲掉承重墙的行为导致整栋楼房成为危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该业主要向其他业主承担侵权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敲掉承重墙的业主要向其他业主承担恢复原状的侵权责任,在不能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其要向其他业主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即使楼房被重新加固,其市场价值也可能恢复不到损害未发生的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这部分贬值损失也应由涉事业主承担,有遭受损害的业主主张应当重建该楼房,若无法重建,涉事业主应承担加固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