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微普法】网红的旅游打卡视频拍到了我,侵犯我的肖像权了吗?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 作者:编辑:张瀚罡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08-07 | 6881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小明除了爱拍视频外,十分热爱古风,经常身穿汉服。有一次,他发现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中有自己发布在网络平台的古风造型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上传的人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


法官解答









      是。法律明确将“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侵害肖像权的一种典型形态予以规制,而以“AI换脸”技术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表现形式之一。某公司未经小明授权同意,使用含有小明肖像的视频作为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的行为,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明与小红的婚期将近,他与阿飞摄影工作室签订婚纱拍摄合同,约定半个月拍摄完毕并交付全部相片成品,未涉及肖像权方面的约定事宜,之后小明无意间发现自己的婚纱照被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中用于广告宣传。阿飞摄影工作室将小明的婚纱照用于宣传的行为是否侵权?


法官解答








  是。未经被摄影人小明同意,阿飞摄影工作室擅自以发表方式使用、公开被摄影人的肖像,侵犯了被摄影人的肖像权。人像摄影作品上既有著作权又有肖像权,阿飞摄影工作室宣传使用小明的婚纱照,应取得小明的许可,并就照片的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等条款予以书面约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小明的朋友立刚在海岛旅游时意外死亡,某酒店微信公众号遂发表文章《立某意外死亡是怎么回事?》,文章中附立刚某照片一张。此篇文章在朋友圈受到大量转发及评论。死者是否享有肖像权?死者肖像受到侵害的该如何维权?

  • 张凤林律师
  • 赵婷婷律师
  • 朱芳琳律师
  • 周贺楠律师
  • 殷栋梁律师
  • 徐佳慧
  • 王乐人律师
  • 宋桂兰律师
  • 孙波律师
  • 马一博律师
  • 马岩律师
  • 刘致刚律师
  • 李玮律师
  • 李吉强律师
  • 黄红玉律师
  • 胡世亮律师
  • 范爽律师
  • 胡迪律师
  • 侯彬律师
  • 富奎宁律师
  • 费达律师
  • 初晓辉律师
  • 冯娟律师
  • 李波律师
  • 陈峰律师


Copyright 2019 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君之家园东塔816号 联系电话:0412-2222533 邮箱:231880412@qq.com

辽ICP备1901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