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微普法】网红的旅游打卡视频拍到了我,侵犯我的肖像权了吗?
来源:宁海县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 作者:编辑:张瀚罡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3-08-07 | 6882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官解答








  虽然人格权在自然人死亡后失去了存续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等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却不因此当然消失。某酒店的经营范围未包括采访发布新闻报道的权利,其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为其微信公众号吸引流量、提高热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使用倾向。某酒店擅自使用立某照片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死者的肖像受到侵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酒店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为了好玩,小明有时会将自己拍摄的朋友的照片做成恶搞的表情包,在与朋友聊天时使用。此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朋友的肖像权?


法官解答








  制作人未经肖像人同意,使用肖像人形象制作成表情包,为了追求有趣好玩,在表情包中添加丑化、污损等元素在网络上传播,给肖像人带来诸多不良影响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如果仅仅是在朋友日常聊天时使用,传播范围有限的情况下,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情形下我们都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到他人的肖像,此时应注意,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或者在使用后得到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许可。此外,使用行为中还需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解除权行使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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