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
 
【以案普法】扔鞭炮诱发他人脑出血,该如何担责?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淄博中院(编写:王立志) | 作者: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4-02-23 | 57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开玩笑要注意分寸,更不能心存恶意故意惊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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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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