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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奶奶去世后,爷爷瞒着儿女把房子过户给孙子,能行吗?
来源:CCTV今日说法、江阴市人民法院 | 作者:编辑:陈遥审核:路双英 | 发布时间: 2024-09-02 | 6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法院: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同时,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


  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


  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为共同共有,

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


  本案涉案房屋系遗产,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享权利,共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善意,应当从受让时相对人是否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是否支付了合理价格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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