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22时30分许,刘某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肇事后,刘某驾车逃逸。经交通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时,刘某C1驾驶证的状态为: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
刘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因赔偿问题,李某将刘某、某保险公司等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刘某称其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被告某保险公司称刘某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损害后果,根据相关规定,刘某无证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本案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的C1驾驶证属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故事故发生时其不具备驾驶资格,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刘某行使追偿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驾驶证记满12分,驾驶人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需要区分情况判定。本案中驾驶人的驾驶证处于记满12分、停止使用、扣留、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换证状态,说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不持有驾驶证,不具有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对人伤损失先行赔偿,之后可以行使追偿权。
如果驾驶人存在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但在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等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于在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管理部门将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考试。而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由此可知,当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